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润鑫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5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润鑫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路三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0788835368。

法定代表人:龙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2191187A。

法定代表人:熊连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联树,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叶,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老二,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老三,女,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玉会,女,199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玉梅,女,200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元素,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元美,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上诉人龙叶、龙老二、龙老三、龙玉会、龙玉梅、龙某、龙成、龙元素、龙元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四川问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杰,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照,古蔺县石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告):古蔺县安顺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联合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93985443C。

法定代表人:陈小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林,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水口镇水口村一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4JKPY7Q。

法定代表人:陈宥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步坤,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

法定代表人:陶永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松林,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胜街港都月光城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09175916L。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禹,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47288034。

负责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梅,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润鑫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叶、龙老二、龙老三、龙玉会、龙玉梅、龙某、龙成、龙元素、龙元美与杨世杰、古蔺县安顺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四川省宽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以下简称宽裕公司)、李家云、古蔺县茅溪镇马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跃村委)、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泸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润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云、鑫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联树,被上诉人龙叶、龙老二、龙老三、龙玉会、龙玉梅、龙某、龙成、龙元素、龙元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被上诉人杨世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声照、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林、宽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步坤、李家云的委托代理人陈勇、马跃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松林、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禹、平安保险泸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李双梅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所涉张迎军系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遗漏该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泸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四川润鑫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7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许 进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云双

书 记 员  王博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