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1513号
原告: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144号。
法定代表人:杜培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胜街港都月光城B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与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8元,减半收取3649元,由原告旺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担。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