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2365号

原告:***,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胜街港都月光城B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

原告***诉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