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2365号
原告:***,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胜街港都月光城B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梅。
原告***诉被告中泰天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