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春雨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省桐城市春雨园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春雨园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15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一终字第00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世贸大厦B座1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166890-2。
法定代表人:王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晖,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领,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桐城市春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沥岗村合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179129-9。
委托代理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成满,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桐城市春雨园林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虹
审 判 员  刘松柏
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付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