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常州小博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7879号
原告: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新桥镇孙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7820167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蕾,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小博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科教会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54920138E。
法定代表人:盛博。
原告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小博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常州量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愿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庄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