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5层3-5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谢宝元,院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已履行完毕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457号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北京英诺威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2执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文扬
书 记 员
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