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21民初297号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王村村(王村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亓久平,董事长。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建公司)与被告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卓远公司支付项目设计费1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卓远公司欲投资开发黄山花山冒险主题乐园项目,委托粤建公司代为设计项目方案,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黄山花山冒险主题乐园项目概念性方案文本编制及制作设计合同》,对设计项目的内容、交付设计材料及文件、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粤建公司按约完成设计方案,于2017年7月26日将概念方案设计文本全部交付给卓远公司,同日卓远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后卓远公司将开票信息给粤建公司,2017年9月7日粤建公司出具10万元发票一张,2017年9月11日卓远公司收到该发票。后粤建公司多次催讨设计费用,卓远公司未支付。
卓远公司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卓远公司为开发黄山花山冒险主题乐园项目,委托粤建公司代为设计项目方案。2017年7月25日双方签订《黄山花山冒险主题乐园项目概念性方案文本编制及制作设计合同》,对设计项目的内容、交付设计材料及文件、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交付设计文本;设计费用10万元,在提交合格六套文本后七天内一次性支付。粤建公司按约完成设计方案,2017年7月26日将设计文本交付给卓远公司,同日卓远公司出具收条一份。2017年9月7日粤建公司出具10万元发票一张,2017年9月11日卓远公司收到该发票。后粤建公司多次催讨该费用,卓远公司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粤建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收条、发票、催讨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粤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卓远公司的项目完成了设计文本,卓远公司应当按期支付设计费用10万元。现卓远公司未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设计费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卓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文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敏
书记员黄君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