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财保1475号
申请人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三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189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重庆三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人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延长期限。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重庆三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