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1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英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县汉源街道办河滨路。
负责人:胡昌庆,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剑,男,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县住建局除该判决第一项判决已经支持的5万元外还应当向粤建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报酬款132285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期间,以1372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县住建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要与建设方共同努力完成。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就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粤建公司一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均能证明双方在**县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中存在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的合同关系,粤建公司根据**县住建局提供的资料完成并交付了这三个项目设计方案的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档,其均签收确认。可见粤建公司完成了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的主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关系应当已经成立。其次,一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依照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2018年3月27日获得国务院批准,并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涉案三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均在2018年3月前就已经完成并提交给**县住建局,因此该设计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设计项目金额也没有超出招标规定的要求。**县作为涉案项目的招标人,其未能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粤建公司实施设计工作过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县住建局应对粤建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设计单位先完成设计,再签署合同走招投标程序的操作流程亦符合粤建公司在**县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交易习惯。
**县住建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涉案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若要成立口头合同,须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县住建局发出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要件,因此粤建公司主张合同成立缺乏证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于2017年12月27日修正。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虽然于2018年6月1日实施,但其属于部门规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应当滞后于上位法适用。粤建公司诉称“先完成设计,再签署合同”是双方交易习惯,缺乏证据支持。
粤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县住建局支付规划设计报酬人民币1372850元及以此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从诉前联调之日即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县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粤建公司为向**县住建局追索设计费用,于2020年7月8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联调。此后双方调解无果,一审法院以本案立案受理。为证明其主张,粤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县城市公园汉源大道沿街风貌改造夜市(城南夜市)方案汇报》,内容包含城市公园的构成要素,思考与理念,规划设计定位、目标,项目现状,成果展示,汉源大道沿街风貌改造,夜市等内容。该PPT共33页66张图片,首页记载日期为“2017.04”,末页记载日期为“2017.03”,内容记载城市公园项目总投资约2880万元,夜市总投资约3280万元。
2、《**县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该PPT记载的建设单位为**县住建局,设计单位为粤建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图片内容包含了概况、设计说明,总体规划、设计表现等部分,共39页98张图片。
3、《**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该PPT记载的建设单位为**县住建局,设计单位为粤建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图片内容包含了建筑方案设计说明、项目概况、现场照片、设计表现、建筑设计等部分。
4、《长沟生态观光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
5、《燕子砭概念性规划方案》。
6、《**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交收单》,内容为:一、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及余家坡项目均经**县城乡住房建设管理局两次评审通过。二、本次报送方案系由住建局送领导审查文本。三、送审完毕,上评审会后履行程序,签订相关费用及规划设计合同。四、交收数量:1、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六套;2、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六套”。签收单位处加盖**县住建局印章,签收人处有“刘振涛”样式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
7、邮件往来记录一组,内容为粤建公司人员与给**县住建局代理人李旭东的邮件记录,具体如下:1、2018年12月26日,邮件附件名为《火柴巷方案四调整(含酒店)1226.pdf》、《说明》;2、2018年12月28日,邮件附件名为《新方案基本数据》;3、2019年1月16日,邮件内容为“麻烦李主任代转胡局一下,谢谢”;4、2019年2月21日,邮件附件名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2》;5、2019年1月11日,邮件附件名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2》;6、2019年2月13日,邮件附件名为《清单》;7、2019年2月15日,邮件附件名为《棚改项目基础开挖》、《开挖范围》;8、2019年2月14日,邮件附件名为《说明》;9、2019年2月26日,邮件附件名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2》;10、2019年2月27日,邮件附件名为《**县火柴巷规划方案文本》;11、2019年6月19日,邮件附件名为《2.dwg》、《3.dwg》、《4.dwg》、《5.dwg》、《Drawing1.dwg》等;
8、邮件往来记录一组,邮件发送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邮件附件名有《改多层效果图》、《开挖范围》等。
9、邮件往来记录一组,内容为粤建公司人员多次发送邮件给469831313@qq.com,邮件发送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邮件附件名有《市政资料》、《4#楼(靠汉源酒店)一层平面图0116.pdf》、《改多层效果图》等,粤建公司主张收件人为**县住建局的原主任刘振涛。
10、QQ聊天记录一组。
11、短信记录一组。
12、微信、短信记录一组,粤建公司主张系其工程师王世明与时任**县副县长周明东、**县住建局主任李旭东、刘振涛、局长胡昌庆的交流记录。
13、电话记录一组,粤建公司主张该记录系其工程师王世明与**县住建局有关领导的通话记录。
14、邮件截图,粤建公司主张系**县住建局2017年9月13日给粤建公司发送的地形图。
15、火柴巷项目地形红线图。
16、燕子砭项目地形红线图。
17、《**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粤建公司主张粤建公司完成设计方案后,**县住建局曾想兑现付费承诺,双方就协议磋商并指定了协议书文本,后因**县住建局拖延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18、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县余家坡房地产开发项目》。
19、网页截图,内容为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县余家坡商业综合开发项目》。
20、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3月5日发布的《**县政府工作报告(2018)》。
21、网页截图,内容为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县政府工作报告(2020)》。
22、王世明信函、邮件查询记录及《余家坡拆迁改造项目、火柴巷拆迁改造项目规划设计费用清单》。
23、网页截图,内容为2017年3月9日发布的《**县住建局党组2017年追赶超越主要任务》。
24、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3月9日发布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25、网页截图,内容为2017年11月1日发布的《**县2017年棚户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26、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重点任务分解一览表的通知》。
27、《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28、粤建公司员工但爱平、谭辉、王世明证词。
29、《余家坡顶目(七星街道)红线图及收取保存时间截图》
30、短信聊天截图。
31、录音,粤建公司主张系粤建公司代理人与时任**县副县长周明东之间的谈话录音,周明东主管**县城建。
**县住建局质证认为,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前述证据不得作为证据采用,证据中缺少订立合同的重要内容,粤建公司提出的口头合同不成立。
**县住建局主张粤建公司与其签合同的项目,**县住建局已履行付费义务,本案三个诉讼请求均属于粤建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县住建局提交如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记载工程名称**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民房立面改造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单位为**县住建局,中标单位为粤建公司,中标价施工图设计18元/㎡,日期2017年9月12日。
2、《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部分)。
3、刘振涛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叫刘振涛,属**县住建局原征收办主任,2018年3月22日,我与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王世明签收了关于‘**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交收单’。需要说明的是,我当时口头告知了王世明,该项目是**县重点项目,任何单位制定的设计方案,都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方可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因此,该‘交收单’并不能证明和**县住建局确定了合同关系。”
4、支付凭证一组。
粤建公司质证认为,对**县住建局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和目的均不予确认,除了刘振涛文件外,其他均与本案无关,刘振涛证言中提到的告知情况不属实。
庭审中,粤建公司陈述:本案属于规划设计、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包含三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城南夜市改造项目.口头合同,成立于2017年3月份,**县住建局发出要约及向粤建公司承诺按照25元/平方米付款,粤建公司于2017年3月份提交方案。之后粤建公司变更陈述为合同于2017年处成立,由时任**县主管副县长周明东与粤建公司工程师王世民在**县口头协商确定。第二个合同是余家坡项目,2017年7月份,粤建公司受**县住建局和**县住建局上级领导委托要求制作规划设计方案,粤建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提交方案给**县住建局拆迁办主任刘振涛,价款本来约定要签订协议,但**县住建局拖延未签订合同,粤建公司主张按照国家标准计费,粤建公司提交的《余家坡拆迁改造项目、火柴巷拆迁改造项目规划设计费用清单》未经**县住建局确认,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但因**县缺乏资金,施工过程已经停止。第三个合同是火柴巷供销社片区拆迁安置房改造项目规划。2017年粤建公司因**县住建局主管领导的邀请达成协议,2019年完成设计方案,2018年3月22日提交最初版本给**县住建局,粤建公司为此多次往返**县,项目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粤建公司应收费18万元。
**县住建局陈述,第一,关于城南夜市改造项目,粤建公司所述不属实,粤建公司通过**县人民政府在网上发布的公开信息获知**县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情况,为承揽该项目,粤建公司主动找到**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住建局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提出要帮我们设计一些方案,我们没有反对,但已明确告知粤建公司任何设计方案都要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方可签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合同,**县住建局没有在任何时间、地点邀请粤建公司做设计方案,更没有在任何时间地点约定25元/平方米的合同价款,粤建公司的设计是其单方行为,粤建公司设计方案不符合防洪标准,没有组织实施,也没有签订合同。第二,关于余家坡项目,仍然属于粤建公司单方面行为,该项目是2017年至2019年之间,粤建公司在**县设计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获知**县人民政府有意向对余家坡进行拆迁改造,粤建公司承诺帮助**县住建局招商引资,2018年,粤建公司的王世明带领四川三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招商开发为名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开展设计以前,我局明确告知王世明该片区的设计方案费用需要在招商引资成功后若开发商愿意采用设计方案,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县住建局不承担费用。最终因拆迁面积过大,投资巨大,涉及方案未提交**县规划委员会评审,同时也因为没有投资商开发,项目设计没有落地,也不存在合同。第三,火柴巷项目,这是三个涉案项目中唯一一个获得住建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粤建公司于2017年开始设计,此后粤建公司、**县住建局多次沟通讨论方案,但最终**县住建局没有使用粤建公司的设计。原因有四点,一是粤建公司设计师王世民年龄大,听力下降,双方沟通交流存在障碍且其坚持自己思路多次越级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二是粤建公司设计师距离远,经常无法按**县住建局要求到场。三是2020年2月**县住建局多次要求王世民到现场参加会议,但其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四是王世民团队力量薄弱。**县住建局在今年解除了和他的口头约定,2020年3月19日其他单位重新设计的方案已通过评审。粤建公司、**县住建局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同意粤建公司来设计方案,但没有约定费用。**县住建局认为粤建公司的设计仍然属于粤建公司的单方面行为。该项目粤建公司多次到现场,做了很多工作,**县住建局可以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给粤建公司;粤建公司曾发送过合同给粤建公司,**县住建局代理人可能也给粤建公司发送过,让他做出相应修改,因为有一些明显的错误,但是最终没有签订合同。
庭审后,粤建公司提交了代理词及补充证据,证据主要包括:封红林局长2012年11月10日短信、粤建公司人员但爱平的证人证言、《**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及中标通知书、《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县住建局发给粤建公司的邮件截图、《**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火柴巷项目经济技术指标》、《余家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火柴巷项目设计方案最终版(2019年6月)》、《**县2018年4月4日发布的余家坡项目招商公告》以及《情况说明一》(含附件)、《情况说明二》(含附件)、订房收据及QQ聊天记录。粤建公司主张合同成立有效,**县住建局已经应粤建公司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县住建局应当按约定及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支付报酬,合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参照**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项目中的报酬计算,城南夜市项目报酬确定为81000元、火柴巷项目报酬确定为316007.93元、余家坡项目报酬确定为1363876元,参照**县住建局发给粤建公司修改后但未最终签订的《**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约定计算,城南夜市项目报酬结算结果为66000元、火柴巷项目报酬确定为1378049.2元;国内大部分县市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都不进行招投标,而是聘请委托,完成并评审通过之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才补上招投标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其原因是设计工作量占比少,—般只占10-30%,且领导意见各异,方案很难满足评审会通过,可以拖延支付设计款;粤建公司所做项目是**县住建局聘请委托,合同成立不需要以招投标为前提条件,粤建公司在**县做过不少项目都是相关部门聘请委托达成,有些是干完活之后再补签合同,补走招投标程序。余家坡设计工作早于**县公布招商公告,**县住建局说粤建公司看到政府公开信息单方面捞活干,政府部门没有邀请或委托都是抵赖之词。
**县住建局提交书面意见称粤建公司证据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粤建公司参照《**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粤建公司单方面意愿,**县住建局不予认可;依照《招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粤建公司认为合同成立不需要招投标属于错误认识;“规划设计方案交收单”是粤建公司书写,交收单上**县住建局的名称书写错误,其中的条款说明粤建公司明确**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评审会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但评审会时粤建公司缺席没有上会评审,后续签订合同无从谈起,程序到该节点终止。**县住建局补充提交证据,主要包括,设计概念图、现场照片、河道及两边建筑物图、余家坡用地规划图、会议纪要(2020年4月3日)、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元工程设计院)、**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粤建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对设计概念图、现场照片、河道及两边建筑物图、余家坡用地规划图、会议纪要(2020年4月3日)、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元工程设计院)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元工程设计院)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否认,对证据**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否认。城南夜市项目没有进入施工阶段是因**县住建局人事及资金投入约束而没有进入施工阶段,粤建公司没有接到方案影响泄洪没有通过的通知,项目没有落地建成与本案无关;2020年2月,**县急于施工,**县住建局局长告知粤建公司来不了就不要做了,粤建公司要求**县住建局结算已完成工作的报酬。2020年3月9日会议纪要讨论的方案就是粤建公司的方案,广元公司提交的方案晚于会议纪要的时间,**县住建局借疫情粤建公司无法到场解除对粤建公司委托,不支付设计费用;**县政府及**县住建局没有通知粤建公司参加评审会,粤建公司没有参会且粤建公司工程设计资质强于广元公司。粤建公司并附录如下证据:《粤建文本方案与广元文本方案之间对比说明》、《粤建公司于2019年2月发给**县住建局的火柴巷棚改项目开挖范围说明以及基础开挖图》、2020年3月19日粤建公司QQ发送邮件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粤建公司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事实及合同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粤建公司、**县住建局之间是否就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成立合同关系。对此,一审法院的意见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粤建公司、**县住建局双方的证据,可以认定粤建公司、**县住建局没有就相关项目签署书面合同,粤建公司就**县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制作了方案设计,**县住建局签收了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认定双方是否成立口头合同,需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粤建公司主张双方成立口头合同,粤建公司受**县住建局及**县相关领导的委托、邀请而达成协议。如双方成立口头合同,即为**县住建局向粤建公司发出要约,粤建公司承诺。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县住建局在粤建公司开展工作前向粤建公司发出了内容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该意思表示包含了合同价款、履行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县住建局发出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要件,粤建公司认为**县住建局发出要约,缺乏充分的理据。此外,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县住建局发出的意思表示中上述内容明确、具体。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县住建局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双方亦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上述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确认。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粤建公司认为粤建公司所做项目是**县住建局聘请委托,合同成立不需要以招投标为前提条件,粤建公司在**县有些项目是干完活之后再补签合同、补走招投标程序的意见,于法律规定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粤建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粤建公司以**县住建局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诉请**县住建局支付规划设计报酬,理据不足。考虑到粤建公司就火柴巷项目采取了工作,**县住建局同意支付5万元给粤建公司,对该5万元部分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县住建局应向粤建公司支付50000元给粤建公司。对于粤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万元;二、驳回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56元,由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6531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625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争议焦点是:粤建公司、**县住建局之间就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从本案的证据看,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粤建公司虽提交了**县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的制作方案设计,**县住建局也签收了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但没有证据证明**县住建局向粤建公司发出要约。相反,粤建公司主张其系承揽**县住建局有关规划设计方案,双方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而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范的范畴,而涉案项目未经招标投标程序,违反该法律规定。且通常,招标方发出招标公告即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发出要约,如中标则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作出承诺。而本案中,**县住建局既未发出要约邀请,也未作出承诺,粤建公司上诉主张成立合同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粤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由上诉人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官润之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戴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