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24332号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箭、徐仁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河滨路。
负责人:胡昌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箭、徐仁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基于对宁强县政府的信任,委派成都办负责人王世明高级工程师于2017年6月开始与被告时任主管领导宁强县副县长周明东、时任城建局拆迁办主任刘振涛、李旭东等人接洽,并达成口头协议,接受被告的委托,陆续承接了宁强县余家坡拆迁改造项目(证据2、证据14)、火柴巷供销社片区拆迁安置房改造项目(证据3、证据15)、城南夜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证据1)编制任务,以及燕子砭概念性规划设计(证据5、证据16),宁强县长沟概念性规划设计(证据4)工作。现上述项目的方案设计前期工作都已完成(证据1-6),且都经过被告审查和宁强县相关领导的开会决议通过,方案文本电子版已经发送到相关负责人电子邮箱(见证据6-13),打印文本于2018年3月22日报送住建局刘振涛主任签收(见证据6)。但2020年4月23日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周明东调任汉中兴汉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之后,被告党委书记、局长胡昌庆对被告索要规划设计费用爱理不理,不承认原告工作,拒不支付规划设计报酬(见证据11-13,证据22)。原告承揽被告委托的项目具体如下:l、城南夜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该项目系被告主管领导周东明等人于2017年6月与原告成都办王世明高级工程师洽谈协商确定。该项目规划设计总面积为15000平方米,涵盖夜市及景观规划设计,约定规划设计费单价为每平方米25元,参考行业惯例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二章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之第7节建筑市政工程设计中7.2项的表7.2-1《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见证据27),本项目工程属于Ⅱ级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工作量比例为20%,依此计算,设计费总额为75000元(15000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75000元。城南夜市规划设计方案己于2018年上会通过,并列入宁强县住建局2018年、2019年拟建新开工上报计划(证据20、21、23-26)。2、余家坡拆迁改造规划设计方案:该项目系被告主管领导周东明等人于2017年7月与原告成都办王世明高级工程师洽谈协商确定。该项目总规划设计面积335.4亩(折合223570平方米),其中房屋规划设计面积就有20多万平方米,按照宁强县收费标准,规划设计单价最低为25元每平米,以及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二章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之第7节建筑市政工程设计中7.2项的表7.2-1《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见证据27),本项目工程属于Ⅲ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工作量比例为20%,依此计算,设计费总额为1117850元(223570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1117850元)。原告完成该方案时间长达三年,2018年方案完成后,在住建局会议室进行了上会审查,参会人员包括住建局主管领导周明东、副局长丁跃、英小强,拆迁办主任刘振涛等全部领导及相关人员,方案得到一致好评通过(证据18-19,证据22)。会后,原告还根据周明东副县长(主管住建局)意见作了第二稿调整修改,并于2018年3月打印文本报送住建局签收(证据6)。之后,原告还根据被告主管领导的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调整修改,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给被告(证据7-12)。3、火柴巷供销社片区拆迁安置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该项目系被告主管领导周东明等人于2017年7月与原告成都办王世明高级工程师洽谈协商确定。该项目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到2019年完成,原告花了三年时间完成设计任务,期间根据宁强县及被告领导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多达20多次,原告项目负责人王世明高级工程师因该项目前往宁强县也有几十次之多(证据19)。该项目总规划设计面积涵盖住宅面积、商铺面积、行政用地面积,总共36000平方米,按照宁强收费最低标准25元平方米,根据行业工作量计算惯例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二章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之第7节建筑市政工程设计中7-2项的表7.2-1《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见证据27),本项目工程属于Ⅲ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工作量比例为20%,依此计算,设计费总额为180000元(36000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180000元)。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从2017年评审会审开始至2019年底,根据宁强县相关领导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了二十多次调整修改,最终在2019年宁强县相关领导同意意见确定方案,历时近三年。无论是2018年3月报送住建局的打印文本,还是2019年底的最终方案,均能满足宁强县住建局提出的关于拆迁商铺、拆迁安置户、周转房20套、地下停车等全部要求。4、除上述三个收费规划设计方案之外,原告还遵照宁强县领导和被告相关领导的指示完成了燕子砭概念性规划设计、宁强县长沟概念任规划设计等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见证据4-5)。这些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是原告基于上述收费项目,免费赠送给被告和宁强县的。原告以及原告负责此项目的王世明等高级工程师正是本着对宁强县政府和被告住建局的信任,才基于口头协议,在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前提下,就全身心地高度负责地为被告完成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该项目的王世明高级工程师及其他设计师为了完成该项目往返宁强几十次。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发生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师费用、方作费用、建模及后期处理、打印文本费用)高达60万元均由原告和负责该项目的王世明高级工程师垫付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等相关内容,被告已接受并使用原告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合同成立有效,应当按照约定或行业标准、行业习惯支付原告相应的合同报酬。从2019年12月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规划设计报酬,即城南夜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酬人民币75000元,余家坡拆迁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报酬人民币1117850元,火柴巷供销社片区拆迁安置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酬人民币180000元,三者合计人民币1372850元。被告时任主管领导周明东副县长多次声明会全额支付原告设计费用,宁强县县委书记陈剑彬、副县长周明东也曾作出批示(证据22),要求被告尽快解决原告的设计报酬。但被告及其现任局长胡昌庆、副局长英小强、拆迁办主任李旭东等人经被告多次催收仍置之不理,甚至耍官威,威胁原告委派的高级工程师等人,要赖掉该设计费用(证据11-13,证据22)。故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规划设计报酬人民币1372850元及以此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从诉前联调之日即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设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起诉状中提到的三个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向被告追索设计费用,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联调。此后双方调解无果,本院以本案立案受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宁强县城市公园汉源大道沿街风貌改造夜市(城南夜市)方案汇报》,内容包含城市公园的构成要素,思考与理念,规划设计定位、目标,项目现状,成果展示,汉源大道沿街风貌改造,夜市等内容。该PPT共33页66张图片,首页记载日期为“2017.04”,末页记载日期为“2017.03”,内容记载城市公园项目总投资约2880万元,夜市总投资约3280万元。
2、《宁强县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该PPT记载的建设单位为被告,设计单位为原告,日期为2018年3月,图片内容包含了概况、设计说明,总体规划、设计表现等部分,共39页98张图片。
3、《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该PPT记载的建设单位为被告,设计单位为原告,日期为2018年3月,图片内容包含了建筑方案设计说明、项目概况、现场照片、设计表现、建筑设计等部分。
4、《长沟生态观光旅游概念性规划方案》。
5、《燕子砭概念性规划方案》。
6、《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交收单》,内容为:一、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及余家坡项目均经宁强县城乡住房建设管理局两次评审通过。二、本次报送方案系由住建局送领导审查文本。三、送审完毕,上评审会后履行程序,签订相关费用及规划设计合同。四、交收数量:1、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六套;2、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六套”。签收单位处加盖被告印章,签收人处有“刘振涛”样式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
7、邮件往来记录一组,内容为原告人员与给被告代理人李旭东的邮件记录,具体如下:1、2018年12月26日,邮件附件名为《火柴巷方案四调整(含酒店)1226.pdf》、《说明》;2、2018年12月28日,邮件附件名为《新方案基本数据》;3、2019年1月16日,邮件内容为“麻烦李主任代转胡局一下,谢谢”;4、2019年2月21日,邮件附件名为《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2》;5、2019年1月11日,邮件附件名为《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2》;6、2019年2月13日,邮件附件名为《清单》;7、2019年2月15日,邮件附件名为《棚改项目基础开挖》、《开挖范围》;8、2019年2月14日,邮件附件名为《说明》;9、2019年2月26日,邮件附件名为《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2》;10、2019年2月27日,邮件附件名为《宁强县火柴巷规划方案文本》;11、2019年6月19日,邮件附件名为《2.dwg》、《3.dwg》、《4.dwg》、《5.dwg》、《Drawing1.dwg》等;
8、邮件往来记录一组,邮件发送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邮件附件名有《改多层效果图》、《开挖范围》等。
9、邮件往来记录一组,内容为原告人员多次发送邮件给469831313@qq.com,邮件发送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邮件附件名有《市政资料》、《4#楼(靠汉源酒店)一层平面图0116.pdf》、《改多层效果图》等,原告主张收件人为被告的原主任刘振涛。
10、QQ聊天记录一组。
11、短信记录一组。
12、微信、短信记录一组,原告主张系其工程师王世明与时任宁强县副县长周明东、被告主任李旭东、刘振涛、局长胡昌庆的交流记录。
13、电话记录一组,原告主张该记录系其工程师王世明与被告有关领导的通话记录。
14、邮件截图,原告主张系被告2017年9月13日给原告发送的地形图。
15、火柴巷项目地形红线图。
16、燕子砭项目地形红线图。
17、《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原告主张原告完成设计方案后,被告曾想兑现付费承诺,双方就协议磋商并指定了协议书文本,后因被告拖延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18、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宁强县余家坡房地产开发项目》。
19、网页截图,内容为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宁强县余家坡商业综合开发项目》。
20、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3月5日发布的《宁强县政府工作报告(2018)》。
21、网页截图,内容为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宁强县政府工作报告(2020)》。
22、王世明信函、邮件查询记录及《余家坡拆迁改造项目、火柴巷拆迁改造项目规划设计费用清单》。
23、网页截图,内容为2017年3月9日发布的《宁强县住建局党组2017年追赶超越主要任务》。
24、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3月9日发布的《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25、网页截图,内容为2017年11月1日发布的《宁强县2017年棚户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26、网页截图,内容为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重点任务分解一览表的通知》。
27、《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28、原告员工但爱平、谭辉、王世明证词。
29、《余家坡顶目(七星街道)红线图及收取保存时间截图》
30、短信聊天截图。
31、录音,原告主张系原告代理人与时任宁强县副县长周明东之间的谈话录音,周明东主管宁强县城建。
被告质证认为,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前述证据不得作为证据采用,证据中缺少订立合同的重要内容,原告提出的口头合同不成立。
被告主张原告与其签合同的项目,被告已履行付费义务,本案三个诉讼请求均属于原告的单方面行为。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记载工程名称宁强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民房立面改造工程设计招标,建设单位为被告,中标单位为原告,中标价施工图设计18元/㎡,日期2017年9月12日。
2、《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宁强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部分)。
3、刘振涛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叫刘振涛,属宁强县住建局原征收办主任,2018年3月22日,我与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王世明签收了关于‘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交收单’。需要说明的是,我当时口头告知了王世明,该项目是宁强县重点项目,任何单位制定的设计方案,都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方可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因此,该‘交收单’并不能证明和宁强县住建局确定了合同关系。”
4、支付凭证一组。
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和目的均不予确认,除了刘振涛文件外,其他均与本案无关,刘振涛证言中提到的告知情况不属实。
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属于规划设计、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包含三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城南夜市改造项目.口头合同,成立于2017年3月份,被告发出要约及向原告承诺按照25元/平方米付款,原告于2017年3月份提交方案。之后原告变更陈述为合同于2017年处成立,由时任宁强县主管副县长周明东与原告工程师王世民在宁强县口头协商确定。第二个合同是余家坡项目,2017年7月份,原告受被告和被告上级领导委托要求制作规划设计方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提交方案给被告拆迁办主任刘振涛,价款本来约定要签订协议,但被告拖延未签订合同,原告主张按照国家标准计费,原告提交的《余家坡拆迁改造项目、火柴巷拆迁改造项目规划设计费用清单》未经被告确认,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但因宁强县缺乏资金,施工过程已经停止。第三个合同是火柴巷供销社片区拆迁安置房改造项目规划。2017年原告因被告主管领导的邀请达成协议,2019年完成设计方案,2018年3月22日提交最初版本给被告,原告为此多次往返宁强县,项目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原告应收费18万元。
被告陈述,第一,关于城南夜市改造项目,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通过宁强县人民政府在网上发布的公开信息获知宁强县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情况,为承揽该项目,原告主动找到宁强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住建局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提出要帮我们设计一些方案,我们没有反对,但已明确告知原告任何设计方案都要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后方可签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合同,被告没有在任何时间、地点邀请原告做设计方案,更没有在任何时间地点约定25元/平方米的合同价款,原告的设计是其单方行为,原告设计方案不符合防洪标准,没有组织实施,也没有签订合同。第二,关于余家坡项目,仍然属于原告单方面行为,该项目是2017年至2019年之间,原告在宁强县设计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获知宁强县人民政府有意向对余家坡进行拆迁改造,原告承诺帮助被告招商引资,2018年,原告的王世明带领四川三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招商开发为名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开展设计以前,我局明确告知王世明该片区的设计方案费用需要在招商引资成功后若开发商愿意采用设计方案,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被告不承担费用。最终因拆迁面积过大,投资巨大,涉及方案未提交宁强县规划委员会评审,同时也因为没有投资商开发,项目设计没有落地,也不存在合同。第三,火柴巷项目,这是三个涉案项目中唯一一个获得住建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于2017年开始设计,此后原被告多次沟通讨论方案,但最终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设计。原因有四点,一是原告设计师王世民年龄大,听力下降,双方沟通交流存在障碍且其坚持自己思路多次越级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汇报。二是原告设计师距离远,经常无法按被告要求到场。三是2020年2月被告多次要求王世民到现场参加会议,但其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四是王世民团队力量薄弱。被告在今年解除了和他的口头约定,2020年3月19日其他单位重新设计的方案已通过评审。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同意原告来设计方案,但没有约定费用。被告认为原告的设计仍然属于原告的单方面行为。该项目原告多次到现场,做了很多工作,被告可以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给原告;原告曾发送过合同给原告,被告代理人可能也给原告发送过,让他做出相应修改,因为有一些明显的错误,但是最终没有签订合同。
庭审后,原告提交了代理词及补充证据,证据主要包括:封红林局长2012年11月10日短信、原告人员但爱平的证人证言、《宁强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及中标通知书、《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被告发给原告的邮件截图、《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火柴巷项目经济技术指标》、《余家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火柴巷项目设计方案最终版(2019年6月)》、《宁强县2018年4月4日发布的余家坡项目招商公告》以及《情况说明一》(含附件)、《情况说明二》(含附件)、订房收据及QQ聊天记录。原告主张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已经应原告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及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支付报酬,合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参照宁强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项目中的报酬计算,城南夜市项目报酬确定为81000元、火柴巷项目报酬确定为316007.93元、余家坡项目报酬确定为1363876元,参照被告发给原告修改后但未最终签订的《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协议书》约定计算,城南夜市项目报酬结算结果为66000元、火柴巷项目报酬确定为1378049.2元;国内大部分县市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都不进行招投标,而是聘请委托,完成并评审通过之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才补上招投标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其原因是设计工作量占比少,—般只占10-30%,且领导意见各异,方案很难满足评审会通过,可以拖延支付设计款;原告所做项目是被告聘请委托,合同成立不需要以招投标为前提条件,原告在宁强县做过不少项目都是相关部门聘请委托达成,有些是干完活之后再补签合同,补走招投标程序。余家坡设计工作早于宁强县公布招商公告,被告说原告看到政府公开信息单方面捞活干,政府部门没有邀请或委托都是抵赖之词。
被告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参照《宁强县南门至高铁站道路绿化及两侧居民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原告单方面意愿,被告不予认可;依照《招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合同成立不需要招投标属于错误认识;“规划设计方案交收单”是原告书写,交收单上被告的名称书写错误,其中的条款说明原告明确被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评审会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但评审会时原告缺席没有上会评审,后续签订合同无从谈起,程序到该节点终止。被告补充提交证据,主要包括,设计概念图、现场照片、河道及两边建筑物图、余家坡用地规划图、会议纪要(2020年4月3日)、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元工程设计院)、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对设计概念图、现场照片、河道及两边建筑物图、余家坡用地规划图、会议纪要(2020年4月3日)、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元工程设计院)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元工程设计院)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否认,对证据宁强县火柴巷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否认。城南夜市项目没有进入施工阶段是因被告人事及资金投入约束而没有进入施工阶段,原告没有接到方案影响泄洪没有通过的通知,项目没有落地建成与本案无关;2020年2月,宁强县急于施工,被告局长告知原告来不了就不要做了,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已完成工作的报酬。2020年3月9日会议纪要讨论的方案就是原告的方案,广元公司提交的方案晚于会议纪要的时间,被告借疫情原告无法到场解除对原告委托,不支付设计费用;宁强县政府及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参加评审会,原告没有参会且原告工程设计资质强于广元公司。原告并附录如下证据:《粤建文本方案与广元文本方案之间对比说明》、《原告于2019年2月发给被告的火柴巷棚改项目开挖范围说明以及基础开挖图》、2020年3月19日原告QQ发送邮件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事实及合同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就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成立合同关系。对此,本院的意见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没有就相关项目签署书面合同,原告就宁强县城南夜市项目、余家坡项目、火柴巷项目制作了方案设计,被告签收了火柴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余家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认定双方是否成立口头合同,需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原告主张双方成立口头合同,原告受被告及宁强县相关领导的委托、邀请而达成协议。如双方成立口头合同,即为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承诺。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开展工作前向原告发出了内容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该意思表示包含了合同价款、履行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发出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要件,原告认为被告发出要约,缺乏充分的理据。此外,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发出的意思表示中上述内容明确、具体。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双方亦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上述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确认。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告认为原告所做项目是被告聘请委托,合同成立不需要以招投标为前提条件,原告在宁强县有些项目是干完活之后再补签合同、补走招投标程序的意见,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规划设计报酬,理据不足。考虑到原告就火柴巷项目采取了工作,被告同意支付5万元给原告,对该5万元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000元给原告。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56元,由原告负担16531元,被告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茹锐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世文
谭钰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