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5民初4061号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区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6495315R。
法定代表人:毕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100438041747B。
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8元,已减半收取4989元,由原告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