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100号 ***;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15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850036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45050165985200000401,实际冻结2614.03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永福西大街支行、45050165985200000088,实际冻结3.45元;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营业部、660000014895400010,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