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异21号
申请人(异议人):**,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玉林市玉林区桂安街,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大里镇六堆村十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DEQ41K。
法定代表人:曾奕红,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97728304X。
法定代表人:张棠义,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异议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异议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