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异21号 申请人(异议人):**,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玉林市玉林区桂安街,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大里镇六堆村十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DEQ41K。 法定代表人:曾奕红,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97728304X。 法定代表人:张棠义,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异议人)**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广西金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异议人)**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