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0976号
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53687M。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司燕、黄洁玲,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明旭街****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1987782G。
法定代表人:秦爱民。
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宇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