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青龙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科左后旗青龙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2民初212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后旗青龙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青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疆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科左后旗青龙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