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3082060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系五原县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系五原县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保全费1177元,共计2640元,由被告廊坊浩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