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赤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1411号

原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社村绿洲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A3W02C。

法定代表人:万浩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东,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针尾**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5125131760。

法定代表人:林丽娇。

原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3.2元,减半收取计2076.6元,由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婕

书 记 员 林培霜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