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1411号
原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社村绿洲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A3W02C。
法定代表人:万浩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东,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针尾**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5125131760。
法定代表人:林丽娇。
原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3.2元,减半收取计2076.6元,由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婕
书 记 员 林培霜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