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3314号
原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部。(以下简称赤岐老人协会)
负责人:张的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金,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针尾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12513176。(以下简称赤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丽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棋、郑佳佳,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社村绿洲小区1#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A3W02C。(以下简称万佳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浩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程鹏,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赤岐老人协会与被告赤岐村委会、万佳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赤岐老人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赤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9141.92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万佳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8日,赤岐村委会与万佳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佳建设公司承建赤岐村大溪清淤排洪溪工程,工期25天,发包价254129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95%,余款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后万佳建设公司与赤岐老人协会口头约定工程中“挖掘机挖淤泥外运3km”项目由赤岐老人协会组织施工。赤岐老人协会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赤岐村委会,工程总价为169141.92元。赤岐老人协会完工至今,赤岐村委会拒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组织成立上看,赤岐老人协议并未举证证实其经有权部门登记成立,亦未证实其印章经备案。2018年9月,秀屿区***赤岐村登记备案的老年人组织名称为“秀屿区***赤岐村老年协会”(以下简称赤岐老年协会)。经本院询问,赤岐老人协会主张其与赤岐老年协会系不同组织。从财产能力分析,赤岐老人协会虽然提供了部分账簿欲证实其具备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但该账簿载明的用户名称为赤岐村老协会,赤岐老人协会未能证实赤岐村老协会与其关联性,该账簿无法支持赤岐老人协会的主张。
综上所述,赤岐老人协会并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元,退还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慧敏
人民陪审员 骆美高
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