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部。
负责人:张的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金,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针尾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5125131760。
法定代表人:林丽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社村绿洲小区1#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4A3W02C。
法定代表人:万浩然。
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以下简称赤岐老人协会)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赤岐村委会)、莆田市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岐老人协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没有对客观证据依法采纳,导致裁定错误。赤岐老人协会成立时是经过村居两委同意,在***老龄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赤岐老人协会提供的账簿用户名“老协会”就是赤岐老人协会。二、赤岐老人协会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其他组织范畴,有一定数量、较为固定的成员和独立账目,在***老龄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被上诉人拖欠工程款,损害赤岐老人协会的合法权益,应当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赤岐老人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赤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69141.92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万佳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组织成立上看,赤岐老人协议并未举证证实其经有权部门登记成立,亦未证实其印章经备案。2018年9月,秀屿区***赤岐村登记备案的老年人组织名称为“秀屿区***赤岐村老年协会”(以下简称赤岐老年协会)。经法院询问,赤岐老人协会主张其与赤岐老年协会系不同组织。从财产能力分析,赤岐老人协会虽然提供了部分账簿欲证实其具备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但该账簿载明的用户名称为赤岐村老协会,赤岐老人协会未能证实赤岐村老协会与其关联性,该账簿无法支持赤岐老人协会的主张。综上所述,赤岐老人协会并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元,退还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老人协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本案上诉人赤岐老人协议并未举证证实其经有权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其印章也未经过备案。其所提供的账簿系单方证据,且名称不一致,无法支持赤岐老人协会的主张。故上诉人赤岐老人协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综上,赤岐老人协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林容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青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