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润佳塑胶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奥润佳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奥润佳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奥润佳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青岛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被执行人青岛基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不定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