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5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奥迪牌机动车、豫H×××××解放牌机动车、豫H×××××捷达牌机动车、豫H×××××北京牌机动车、豫H×××××大众汽车牌机动车五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名下豫H×××××奥迪牌机动车、豫H×××××解放牌机动车、豫H×××××捷达牌机动车、豫H×××××北京牌机动车、豫H×××××大众汽车牌机动车五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书记员 刘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