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2336号
原告: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八角工业园武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