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30民初35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汶上经济开发区金城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宫秀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鲁0830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43100元。2018年1月30日,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90×××24)存款2431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36元,由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段肖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