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3694805。
法定代表人:宫秀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2499571X。
法定代表人:罗山,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锋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