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2350.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米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哈大电气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党国******
审判员丁宁******
人民陪审员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