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17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美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银源建材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M7FKR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5岁,汉族,居民,住费县。
第三人:山东绿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软件园B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39831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美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绿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862元,减半收取计1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