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29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筱钰,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92D。
法定代表人:胡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书峰诉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书峰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书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书峰负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