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1135号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胡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731.5元,由原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胜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兰
书记员陈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