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乔永利,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户籍所在地洛宁县)。
上诉人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起诉,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乔永利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经审查,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保全费1070元,由***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赵 曜
审判员 郭丽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艳红
书记员张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