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222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申请人: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
法定代表人:胡小仁,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史惠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