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9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28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计1,41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