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9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28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计1,41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