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丽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9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28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新余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计1,41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