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4820号之一
原告: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SOHO珠江D3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C4E3377。
法定代表人:常伟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92428226。
法定代表人:薛海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枣庄新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苗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