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591号
原告:山东泰开特种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1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为善经济开发区泰康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开特种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泰开特种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特种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