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6民初120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职工,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山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708266792428226。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