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225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842022975。

法定代表人:赵俊。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电扶梯安装派工单》,由原告负责创宇·叠翠府的电梯安装。原告按照被告的施工进度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截止2020年6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安装费尾款198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即中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未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雪莹

人民陪审员  陈 浮

人民陪审员  习晓大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