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花雨晓路(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邻村9-3-101。
法定代表人:王景华。
被执行人:***路(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居仁街8栋底商29、30、34、3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路(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状况。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投资权益。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路(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亮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占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