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6440号
原告: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邻村9-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8566X5。
法定代表人:王景华。
被告:英纳奔萨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567663。
法定代表人:冯广维。
原告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英纳奔萨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款项已经支付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天津滨新华通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