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2126号
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335404。
法定代表人:孙昌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薇,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敏,女,公司员工。
被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楼**用代码91440300279348628Q。
法定代表人:高文军。
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