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047号
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石勇,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鸿路北首(鲁泰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方春,总经理。
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桑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