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唐徕公园

铁陆与银川市唐徕公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初字第4421-1号
原告铁陆,男,1950年1月2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园主任。
委托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铁陆与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