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唐徕公园

***与银川市唐徕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6919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园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7元,减半收取8593.50元(免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