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唐徕公园

银川市唐徕公园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5007号
原告:银川市唐徕公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保伏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常青,系该公园主任。
被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银川市唐徕公园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被告**提起反诉,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保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