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唐徕公园

宁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唐徕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1民初909号******
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2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258号保伏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银川市唐徕公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唐徕公园工程科科长,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居A3区17-2-401室。******
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83100元(开庭时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45457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被告将”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四期完善工程”与”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六期项目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发包给*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又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被告解除了与*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将上述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83100元未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辩称,涉案工程款按照中标价计算为5083100元,实际欠付工程款确实为4545774元,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银川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二份,欲证明”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六期项目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施工工程”、”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四期完善工程”发包方为银川市唐徕公园,工程中标单位为*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二:申请书一份,欲证明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证据三: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六期项目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三方协议一份、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四期完善工程三方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施工义务,故与原告、被告达成三方协议,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原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原告,由原告享有承担,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证据四:申明一份,欲证明*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再次确认了自愿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并自愿承担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被告收到该申明并予以确认。******
证据五:转移支付函二份,欲证明涉案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原告。******
证据六: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二份,欲证明:”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六期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施工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为6232274元,”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四期完善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为5930500元,合计12162774元。******
经被告质证,其对原告提交的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六组证据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1月6日、12月30日,由发包方银川市唐徕公园、承包方*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方*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将*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取得的”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四期完善工程项目”、”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六期项目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工程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对上述两项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认可原告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经银川市财政局委托*夏晟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六期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施工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为6232274元,”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项目四期完善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为5930500元,合计12162774元。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7617000元,尚欠4545774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2017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一份,承诺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发包的”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四期完善工程项目”、”银川市唐徕公园整治扩建六期项目2013年工程北段二标段”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涉案工程经审核,结算定案金额为12162774元,双方认可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7617000元,尚欠4545774元,对于未付的工程款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市唐徕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45774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1元,由原告*夏卉林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黑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