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绍虞民催字第28号
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104国道边(积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上虞农商银行道墟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9100004121250485,出票金额为60000元,付款行为上虞农商银行道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正信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