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绍虞民催字第23号
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寿林。
委托代理人:章国英。
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上虞合行道墟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20282325,出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省电力物资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浙江德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王海庆
审判员  阮XX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玉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