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财保5号
申请人: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芦塘社区凤淮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60849073U。
法定代表人:陈祥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倩倩,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潘集区架河镇绿都生态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小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N2UCR1C。
法定代表人:许令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集区架河镇绿都生态养殖场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集支行,账号:20000539121066600000038中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支付潘集区架河镇绿都生态养殖场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款4534263.45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位于凤台县北侧的自有房产(建筑面积6617.36平方米、宗地面积18798.7平方米),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凤台县不动产权第0001546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潘集区架河镇绿都生态养殖场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集支行,账号:20000539121066600000038中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供电公司支付潘集区架河镇绿都生态养殖场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款4534263.4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凤台县北侧的自有房产(建筑面积6617.36平方米、宗地面积18798.7平方米),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凤台县不动产权第0001546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海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