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芦塘社区凤淮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祥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倩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六和同心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1执1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