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邮送商初字第0100号
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2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本案市未央区二府庄小区21幢1层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24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