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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邮送商初字第0101号
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