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084民催10号
申请人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十八路。
法定代表人佴庆勇。
申请人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招标股份公司东营分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高邮天山支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9136488,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国宏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孙龙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厉爱琴